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来淄留淄就业创业,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第32条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发放条件
(一)自2019年11月21日(含,下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全职工作满1年;
(三)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并于2019年11月21日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宅(以下简称购房)。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
(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5万元。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补助申报
无形认证。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每月调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在进行审核认证基础上,直接将补助发放至高校毕业生社保卡,并通过消息提醒方式告知毕业生本人。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1)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日正式运行,此前为试运行阶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就职于市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见附件4)、事业单位的个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报;其它单位就业的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申报;并填报《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补助审核
事业单位人员自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执行当月计算,其它单位的自办理就业登记当月计算。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备案等信息系统,查询签订合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购房信息、学历学位获取等情况(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须由本人提供。在央属、省属企业就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金融机构代发工资证明)。
(三)资金发放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购房毕业生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政策衔接
(一)按照《淄博市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领租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44号),已经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人员,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一次性购房补助。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11月20日,来淄初次就业购房应领未领的,按原标准执行。2019年11月21日后购房的,按本细则标准执行。
(二)按照《淄博市企业引进博士及“双50强”企业引进硕士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26号),已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人员,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一次性购房补助。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初次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按照淄人社发〔2018〕26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资金渠道
(一)就职于市、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补助,由市财政、区县分别承担。其中,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全部承担;属财政补贴的,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属经费自理的,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4:6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就职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创业的,补助所需资金按下列比例承担:市属企业所需资金由市级全部承担;其它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
第六条 资金结算
待预算批准后,市人社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人社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照前述条款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每年12月20日前,市人社部门确定全市发放人数和各级补助金额,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领租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44号)、《淄博市企业引进博士及“双50强”企业引进硕士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多人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的,按照商品住宅共有性质进行分类发放。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依资格分别享受补助;其它类型共有房产的,由不动产登记共有人符合条件的首位领取。
第九条 本细则中的新培养是指在单位就业后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且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毕业并仍回原单位就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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