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回淄就业创业,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第15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学历学位证书,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
(二)自2019年11月21日(含,下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新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创业满1年,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淄博学籍毕业生或入职时毕业生父母有一方为淄博市户籍。
第二条 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毕业生家庭1万元奖励资金。每个毕业生只享受一次。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申报和认定方式
无形认证。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调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直接发放,并通过消息提醒方式告知毕业生本人。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1)网上申报。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日正式运行,此前为试运行阶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就职于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见附件4)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报;其它单位就业的,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申报;并填报《淄博市回淄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亲情引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其它所需材料,由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签订合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工商登记、学历学位等情况(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须由本人提供。在央属、省属企业就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金融机构代发工资证明)。
(二)奖励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毕业生指定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资金渠道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其它单位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资金结算
待预算批准后,市人社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人社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照前述条款规定将资金拨付至毕业生指定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每年12月20日前,市人社部门确定全市发放人数和各级补助金额,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
详情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