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来淄就业创业,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第5条、第6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发放范围
自2019年11月21日(含,下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淄企业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4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二)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培养、新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三)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学士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四)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专生,工作或经营满1年以上,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1万元。
(五)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的高职和中职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申报和认定方式
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调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直接发放,并在初次发放时通过消息提醒方式告知毕业生本人。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日正式运行,此前为试运行阶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就职于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见附件4)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报;其它单位就业的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申报;并填报《淄博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其它所需信息,由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签订合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工商登记、学历学位等情况(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须由本人提供。在央属、省属企业就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金融机构代发工资证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大专生、高职和中职毕业生与初次就业的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在市内再次就业的,停发生活补贴;一年内转岗就业的,继续执行补贴政策。生活补贴发放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补贴计发时间
就职于事业单位的,补贴待遇自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执行日期当月开始计算;其它单位就职的,补贴待遇自办理就业登记当月开始计算。
(三)补贴发放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当月发放,跨月发放的予以补发,之后每月20日前,将生活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政策衔接
(一)根据《淄博市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领租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44号),截至2019年11月20日来淄就业正在享受租房补贴或应领未领的,以及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的,补贴按照原标准执行;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本细则接续至五年期满。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可申领生活补贴,标准按本细则执行。
(二)按照《淄博市企业引进博士及“双50强”企业引进硕士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26号),截至2019年9月已审核通过并享受生活补贴的,由3年延长至5年。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初次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按照淄人社发〔2018〕26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本细则接续至五年期满。
第五条 资金渠道
(一)就职于市、区县属事业单位的博士研究生补贴,由市财政、区县分别承担。其中,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全部承担;属财政补贴的,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属经费自理的,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4:6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就职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创业的,补贴所需资金按下列比例承担:市属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市级全部承担;其它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
第六条 资金结算
待预算批准后,市人社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人社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照前述条款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每年12月20日前,市人社部门确定全市发放人数和各级补助金额,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领租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44号)、《淄博市企业引进博士及“双50强”企业引进硕士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中的新培养是指在单位就业后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且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毕业并仍回原单位就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具备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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