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第22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发放范围和条件
我市企业(含央属、省属企业、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新培养和从市外全职新引进、事业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市属企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区县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区县级财政承担,其它单位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按50%承担。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新培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无形认证。市人社局在接到公布文件后,确定补贴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人社局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才本人社保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1)网上申请。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填报《淄博市新培养引进正高级专技人才补贴发放表》(见附件2)、正高级职称证书扫描件各1份,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2020年2月1日正式运行,此前为试运行阶段)或邮箱(邮箱、咨询电话见附件3)向市、区县人社局提出申请。(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市或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请。公示、资金拨付流程同上。
市、区县人社局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无法查询的,须由申请人提供)。
(二)新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实行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具体方式和资金发放流程同上。
同一人员在我市范围内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本细则由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
详情登录